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青森枫之谷(山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七路新一代信息产业园2号厂房2楼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日照市 | |
法定代表人 | 孙克峰 | 成立日期 | 2019-10-17 |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国内贸易代理;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职工人数 | 5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190.52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深圳市青森枫之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75 | 37500000 | |
2 | 青枫电器株式会社 | 19 | 9500000 | |
3 | 日照高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6 | 3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60.6 | 151 | 209.6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57 | -24.97 | -24.97 | ||
审计机构 | 山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8-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59.11 | 165.51 | 193.6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15.99 | -15.99 | ||
审计机构 | 山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47.18 | 158.21 | 188.9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20.62 | -20.62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鼎合佳业(济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
核准(备案)机构 | 日照高新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0-31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359.11 | 357.31 | ||
负债总计 | 165.51 | 165.51 | ||
净资产 | 193.6 | 191.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90.52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302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300万元,实缴出资300万元。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济鼎合评报字(2024)第A123号资产评估报告、鲁大华会审字[2023]第1012号及鲁大华会审字[2024]第1016号审计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日照高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日照高新区高新七路97号3楼 | ||
法定代表人 | 于相龙 | 注册资本 | 15300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1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日照市 东港区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日照高新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日照高新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日照高新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28.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首期价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剩余价款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于2025年11月30日前结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次挂牌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挂牌公告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将不会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挂牌标的,否则受让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可冲抵首期交易价款,受让方若未在规定期内支付完毕首期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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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具有履行本次交易的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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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3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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