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潍坊华欧鲁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潍坊市坊子区龙泉街369号凤凰太阳城57号楼05商铺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潍坊市 | |
法定代表人 | 李镇均 | 成立日期 | 2018-07-13 | |
注册资本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
经营范围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及演出经纪);礼仪服务;会务服务;教育信息咨询(不含教育培训、出国留学咨询、办学及中介服务);销售:食品(凭许可证经营)、初级农产品;医养健康管理、中医药保健及食品推广;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301.77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北京东方乐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51 | 10200000 | |
2 | 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4 | 6800000 | |
3 | 北京中青松石投资有限公司 | 15 | 3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77.41 | 6.23 | 571.19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3 | 0.59 | 0.59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3-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77.4 | 6.23 | 571.1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01 | -0.01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77.39 | 6.23 | 571.16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02 | -0.02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28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577.4 | 710.36 | ||
负债总计 | 6.23 | 6.23 | ||
净资产 | 571.17 | 704.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01.77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到评估基准日2024年3月31日,潍坊华欧鲁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北京东方乐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20万元(认缴持股比例51%),实缴出资400万元(实缴持股比例57.14%),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80万元(认缴持股比例34%),实缴出资300万元(实缴持股比例42.86%),北京中青松石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00万元(认缴持股比例15%),实缴出资0万元。 2、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按照实缴持股比例计算。 3、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兴华审字(2024)第016784号《审计报告》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4]第10-013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强 | 注册资本 | 5000.000000万(元) | |
企业类型1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4%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华欧鲁意股权处置有关事项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301.7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专用账户。如果金额较大,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须在签订交易合同中约定付款事宜。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产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按照章程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34%股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建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2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业务咨询
咨询01
咨询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