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唐山市唐港铁路装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所在地区 | 河北省 - 唐山市 |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2014-01-26 | ||
注册资本 | 2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货运站场经营;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粉尘类污染商品除外);为企业提供咨询、策划、顾问、培训、管理等服务;五金产品、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危险品除外)、建筑材料、劳保用品、机械设备零配件、润滑油批发;煤炭(无储存)批发;机械设备维修;绿化管理;其他土木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工程准备活动、房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凭资质经营);管道和设备安装;物业管理;清洁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活动;土石方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9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88.746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唐山市华锋实业有限公司 | 70 | ||
2 | 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3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62.78 | 115.07 | 347.7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101.16 | 41.05 | 38.54 | ||
审计机构 | 唐山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9-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49.84 | 258.88 | 290.96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26.38 | -56.81 | -56.74 | ||
审计机构 | 山西宝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11-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648.34 | 396.7 | 251.6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068.03 | -96.13 | -96.06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西中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2-12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9-30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549.84 | 554.7 | ||
负债总计 | 258.88 | 258.88 | ||
净资产 | 290.96 | 295.8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88.746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非优先购买权人意向受让方,且未产生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或者选择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均放弃行权的,在确定非优先购买权人意向受让方最终报价和达成的交易条件后进入征询环节,由转让方以书面形式征询未选择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其产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并要求拟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中心办理行权事宜。 未选择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在收到转让方书面征询文件之日起30日内(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产权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唐明正审报字[2024]第001号《审计报告》、晋宝鹏财审[2024]0208号《审计报告》及晋中硕评报字[2024]2066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23号 | ||
法定代表人 | 许晓伟 | 注册资本 | 234226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其他中央部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唐港公司处置装卸公司股权的通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88.74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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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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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26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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