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新泰市小协镇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泰安市 | |
法定代表人 | 梁京园 | 成立日期 | 2002-05-31 | |
注册资本 | 40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机制纸生产、销售;纸制品加工、销售;造纸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商品浆贸易;机电产品制修、加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的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污水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265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2,548.4355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85 | ||
2 | 山东光明热电有限公司 | 15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2-28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3,020.85 | 20,022.04 | 12,998.82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984.1 | -628.91 | -628.91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35,263.07 | 41,205.15 | ||
负债总计 | 24,215.58 | 24,215.58 | ||
净资产 | 11,047.49 | 16,989.5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548.4355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此次股权转让未做评估,经山东光明热电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决策,股权转让价格参照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评估结果确定。 2、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项目,均按照相关制度规则,在转让方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经书面审核后受理,通过公开发布挂牌信息公告、登记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挂牌结果出具、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完成。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公告、结果通知书或交易凭证等内容,作为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的凭证或依据,不得假借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名义为其发行融资产品或行为进行虚假宣传。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山东光明热电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新泰市小协镇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宏卫 | 注册资本 | 5259.835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548.435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协议与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因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或工商局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764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业务咨询
咨询01
咨询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