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东盛安贝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街道葛亭煤矿院内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济宁市 | |
法定代表人 | 孙培杰 | 成立日期 | 2016-06-12 | |
注册资本 | 17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修理;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化妆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职工人数 | 5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880.24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山东能源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4,471.73 | 4,923.98 | 9,547.7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541.95 | -860.3 | -867.4 | ||
审计机构 | 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11-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246.81 | 2,973.84 | 1,272.9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35.67 | -6,827.56 | -6,827.56 | ||
审计机构 | 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1-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089.31 | 1,922.59 | 1,166.7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12.3 | -12.3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东中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27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1-30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4,246.81 | 3,854.09 | ||
负债总计 | 2,973.84 | 2,973.84 | ||
净资产 | 1,272.97 | 880.2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880.24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7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7000万元。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新联谊专字〔2024〕第100490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及中新评报字〔2025〕第0015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华光路366号科创大厦B座2101 | ||
法定代表人 | 李庆文 | 注册资本 | 70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盛安贝公司股权处置有关事项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93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产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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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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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3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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