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鄄城县润安置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伏羲路与颖水街交叉路口北100米路东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菏泽市 | |
法定代表人 | 石贤胜 | 成立日期 | 2022-08-22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停车场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水污染治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城市公园管理;规划设计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城乡市容管理;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智能农业管理;农业机械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4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10,141.3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鄄城县银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 51 | ||
2 | 鄄城泰润置业有限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6,720.72 | 7,780 | 18,940.72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82.25 | -82.25 | ||
审计机构 | 山东法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3-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6,720.04 | 7,780 | 18,940.0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68 | -0.68 | ||
审计机构 | 山东法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1-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7,278.11 | 7,844.71 | 19,433.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16.46 | -16.46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东法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鄄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2-05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26,720.04 | 26,721.54 | ||
负债总计 | 7,780 | 7,780 | ||
净资产 | 18,940.04 | 18,941.5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0,141.3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03月31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9050万元人民币。其中鄄城县银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200万元,实缴出资10200万元,鄄城泰润置业有限公司认缴9800万元,实缴出资8850万元。截至2025年1月31日,鄄城县银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200万元,实缴出资10200万元,鄄城泰润置业有限公司认缴9800万元,实缴出资9430.7万元。 3、其他披露详见鲁法会专审字[2024]第H058号《专项审计报告》及鲁法评报字[2024]第H023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鄄城县银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民东路10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乐超 | 注册资本 | 13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菏泽市 鄄城县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鄄城县财政局(鄄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批准单位名称 | 鄄城县人民政府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鄄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0,602.5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首期价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协议与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基础服务费和首期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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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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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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