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10.1719%国有股权
围观数:338转让底价: 1,987.41万元 | |
项目编号:YQCQ230027 | 保证金: 596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转让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23-11-30至2023-12-27 |
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民和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青海省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 | 所在地区 | 青海省 - 海东地区 | |
法定代表人 | 王旺军 | 成立日期 | 2006-10-12 | |
注册资本 | 21576.7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水泥、水泥制品、水泥包装袋及制造销售、水泥运输及与水泥相关的建材产品的开发、利用生产、销售、各类钢材、耐磨材料、锰钢件、配件、毛坯、房屋租赁、建筑用石灰石、预制构件、白灰、石膏、碳酸钙(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238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1,987.41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53.8913 |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0.5508 | ||
3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0.1719 | ||
4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5.3859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2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7,959.53 | 12,887.56 | 25,071.9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6,492.92 | 266.51 | 264.98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3-07-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0,141.81 | 15,312.39 | 24,829.4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914.14 | 2.86 | 2.13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3-09-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1,564.4 | 15,930.55 | 25,633.85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329.91 | 786.66 | 783.27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1-03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7-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40,141.8 | 业务无法提供 | ||
负债总计 | 15,312.39 | 业务无法提供 | ||
净资产 | 24,829.41 | 19,538.1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987.41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须在挂牌期间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全程参与该项目竞价活动,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规则》中的即时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程序作为老股东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程序条件。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天兴评报字(2023)第1872号资产评估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1246审计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1号楼-4至22层101内17-26层,A705-707,A301-320 | ||
法定代表人 | 李均锋 | 注册资本 | 5123360.9796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1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171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1719%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对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民和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公开挂牌转让处置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987.4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协议与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交易保证金最后冲抵剩余转让价款。 4、如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当期相应款项,转让方可选择:(1)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的计算为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延期违约金在交易保证金中扣收;(2)如逾期超过60日的,转让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再行挂牌处置合同项下股权,如再行挂牌成交金额低于上次合同项下约定转让价格的,交易保证金补足两次挂牌成交价格差额;就转让价款、延期违约金或赔偿款,转让方有权从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收,受让方不得要求返还。 5、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转让合同签署日(包括本日)起至股东名册变更日(不包括本日)止的期间,转让方拥有对本次交易股权的自主管理权,受让方享有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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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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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596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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