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东枫叶正红养老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临商路以东1公里、220国道北侧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菏泽市 | |
法定代表人 | 潘红强 | 成立日期 | 2015-11-23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医疗服务;休闲娱乐;餐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0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 | ||
2 | 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 | 1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3,767.71 | 35,395.58 | -1,627.8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3 | -3,029.86 | -3,029.86 | ||
审计机构 | 菏泽江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6-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4,495.95 | 36,184.31 | -1,688.36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2 | -60.65 | -60.65 | ||
审计机构 | 山东中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11-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4,964.08 | 36,678.74 | -1,714.66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4 | -86.95 | -86.95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菏泽江天资产评估事务所 | ||
核准(备案)机构 | 菏泽市牡丹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0-31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30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34,495.95 | 35,537.5 | ||
负债总计 | 36,228.39 | 36,228.39 | ||
净资产 | -1,732.44 | -690.8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0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实收资本1700.00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1000.00万元,实缴0.00万元。 2、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具下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鲁中慧专审字[2024]59号专项审计报告、江天审字〔2024〕160号《审计报告》以及菏江天评字〔2024〕53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菏泽市康庄路2111号 | ||
法定代表人 | 高庆祥 | 开办资金 | 12417 | |
经费来源 | 其他 | 举办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健康局 | |
企业类型1 | 其他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健康局 | |||
批准单位名称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退出山东枫叶正红养老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的批示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基础服务费和成交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企业10%股权后,承接履行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10%股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业务咨询
咨询01
咨询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