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日照新东港惠企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北、青岛路西东港万达广场2BC幢01单元20层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日照市 | |
法定代表人 | 丁燕 | 成立日期 | 2019-07-09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停车场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为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3,449.39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新东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10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917.84 | 170.47 | 5,747.3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64 | 34.9 | 26.45 | ||
审计机构 | 日照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4-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920.49 | 171.51 | 5,748.99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51 | 2.16 | 1.62 | ||
审计机构 | 日照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07-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911.94 | 163.74 | 5,748.2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51 | 1.38 | 0.83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东贵恒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日照市东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21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5,920.49 | 5,920.49 | ||
负债总计 | 171.51 | 171.51 | ||
净资产 | 5,748.98 | 5,748.9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449.39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到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收资本5721.35万元。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日照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日实信会审字(2024)第2082号《审计报告》及山东贵恒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贵评报字(2024)第05003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新东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北、青岛路西东港万达广场2BC幢01单元25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强 | 注册资本 | 88017万元 | |
企业类型1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日照市 东港区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日照市东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批准单位名称 | 日照市东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转让日照新东港惠企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3,449.39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企业60%股权后,承接履行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60%股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公告期内向转让方出具接受资信调查等内容的承诺函并提供资料,详见附件《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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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仅接受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须组成联合体受让,联合体成员须为2名,联合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单一联合体成员受让股权比例小于40%且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成为一致行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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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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