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东国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01单元(01)2001号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日照市 | |
法定代表人 | 李同峰 | 成立日期 | 2020-07-16 | |
注册资本 | 3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土地整治服务;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养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147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64.52 | 1,652.07 | -1,387.55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117.93 | -117.93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12-06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01.99 | 501.99 | 300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15.63 | -15.63 | ||
审计机构 | 日照泓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11-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428.86 | 747.63 | 681.23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37.65 | -37.65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德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山东)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2-13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06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801.99 | 801.99 | ||
负债总计 | 501.99 | 501.99 | ||
净资产 | 300 | 3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47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名国成审字【2024】第1814号《审计报告》、日泓文会审字(2024)第038号《审计报告》及鲁德恒日咨(2024)字第172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01单元01-2101号 | ||
法定代表人 | 毛怀伟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
企业类型1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日照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4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次挂牌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挂牌公告内容和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将不会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挂牌标的,否则受让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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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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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5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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