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临沂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8楼810室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临沂市 | |
法定代表人 | 朱步国 | 成立日期 | 2009-03-13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非融资担保服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融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融资担保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职工人数 | 74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2,656.24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临沂市房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 50 | 50000000 | |
2 | 山东沂蒙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 25 | 25000000 | |
3 | 临沂市富森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 25 | 25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7,585.22 | 7,481.14 | 10,104.0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537.35 | -185.17 | -183.93 | ||
审计机构 |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临沂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4-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7,340.54 | 7,453.61 | 9,886.93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63.28 | -207.68 | -217.15 | ||
审计机构 |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临沂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3-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7,121.35 | 7,655.42 | 9,465.93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4.53 | -91.24 | -91.24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09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7,340.55 | 18,078.57 | ||
负债总计 | 7,453.61 | 7,453.61 | ||
净资产 | 9,886.93 | 10,624.9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656.24 | |||
律师事务所 |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2022年8月3日,临沂市房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标的企业临沂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质押给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37130020220803012。 2.2023年11月14日,标的企业临沂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自有房屋(凤栖苑小区东侧5号楼沿街地上三层商业楼)抵押给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融资借款1000万元,抵押期限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 3.标的企业名下五辆大众汽车(鲁Q9Q103、鲁Q9Q201、鲁Q9Q170、鲁Q00Q07、鲁Q07723)已被查封,未出判决。 4.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临沂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决诉讼情况: (1)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润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购车贷款纠纷,2021年5月,林润公司为确保购车垫付款回款安全,与标的企业临沂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由标的企业为其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范围为工商银行对购车人贷款初审通过后至工商银行发放贷款,工商银行放款后,临沂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解除。2023年4月14日,临沂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终止与林润公司所有合作。林润公司为解决自身资金问题,与临沂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合作,将给购车人垫付的购车贷款打包后作为基础资产,经临沂信用资产交易中心设计排期,通过其平台发布产品向合格投资人进行融资。后林润公司因各种问题未能兑付,标的企业作为基础资产担保人,被产品投资人起诉、查封,截至2024年4月30日,兴业银行临沂分行、青岛银行临沂分行、临商银行金都支行、临商银行西城支行、莱商银行临沂分行、中信银行临沂分行等标的企业名下账户被冻结银行存款6012.206999万元。具体涉诉情况详见审计、评估报告。 (2)2022年6月28日,临沂市财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临沂颐豪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12月29日,标的企业作为担保方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颐豪酒店未及时偿还,经多次催收未果,财金小额贷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执行案号:〔2024〕鲁1302执8429号,执行标的:1114万元,标的企业作为担保方,一并被申请执行。 (3)2023年10月11日临沂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曾用名: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擅自将银行账户资金329.707082万元转入郯城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的银行账户中,2024年1月12日标的企业就此事项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3月25日郯城法院已开庭,截至评估基准日郯城法院尚未判决。 5.评估基准日后,标的企业因追偿权作为原告有多起新增诉讼案件,也有作为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被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等主体起诉的案件。 6.临沂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被担保人以自有房屋或少量以个人信用作为担保。该公司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章程规定,按在保余额1%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5795.67万元、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70.33万元,按其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列入负债。同时担保业务基本都有抵押物或反担保。担保业务到期后准备金会逐一释放列入净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所持标的企业25%股权对应净资产评估值为2656.24万元,不含担保赔偿准备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部分。请意向受让方充分考虑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净资产的影响。 7.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临沂分所出具的和信审字{2024}第080086号《审计报告》及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同泰资评报字〔2024〕第0126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临沂市富森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京路与沭河路交汇政务服务中心9楼 | ||
法定代表人 | 孟子琳 | 注册资本 | 501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临沂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临沂国控集团关于《临沂市富森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转让临沂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5%国有股权方案》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75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国有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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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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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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