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东汇高置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南路济南国际会展中心A区5031室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济南市 | |
法定代表人 | 曾海学 | 成立日期 | 2014-03-25 |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会议及展览服务;酒店管理咨询;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日用百货、工艺品、建筑材料的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中铁十局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5 | ||
2 | 山东乐高投资有限公司 | 85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企业无法提供 | ||
核准(备案)机构 | 企业无法提供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负债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净资产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铁十局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中铁财智中心8号楼17、18楼 | ||
法定代表人 | 张健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1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中国中铁关于中铁十局进场挂牌转让山东汇高置业有限公司参股股权事宜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93.0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首期付款不低于交易价款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其中保证金60万元全部转为首期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半年内支付交易价款的30%,剩余40%交易价款在1年内付清,并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自首期交易价款支付完成之日起起算。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首期付款不低于交易价款的 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其中保证金60万元全部转为首期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半年内支付交易价款的 30%,剩余40%交易价款在1年内付清,并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自首期交易价款支付完成之日起起算。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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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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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57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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