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森(寿光)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富地中心1008室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潍坊市 | |
法定代表人 | 邵宗泽 | 成立日期 | 2023-10-11 |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8.76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帝森中达安(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0 | 0 | 0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
审计机构 |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7-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5.2 | 76.45 | 8.75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
审计机构 |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07-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5.2 | 76.45 | 8.75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13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85.21 | 85.21 | ||
负债总计 | 76.45 | 76.45 | ||
净资产 | 8.76 | 8.7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8.76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帝森中达安(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认缴比例100%,实缴出资8.75万元。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准鲁审字[2024]009号《审计报告》和中联鲁评报字[2024]第13211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帝森中达安(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经十东路28666号济南超算中心科技园2号楼2503室 | ||
法定代表人 | 邵宗泽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企业类型1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济南市 历城区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第九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8.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按照章程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100%股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建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次挂牌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挂牌公告内容即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将不会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挂牌标的,否则受让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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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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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2.5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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