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云南银信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韩家营村委会双龙村大箐 | 所在地区 | 云南省 - 昆明市 | |
法定代表人 | 赵煜 | 成立日期 | 2011-06-03 | |
注册资本 | 万(人民币)1000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凭证档案仓储、整理、查询、复印、销毁业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纸质影像数字化处理;数据系统备份及托管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及违禁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20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3,387.96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昆明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175.21 | 793.47 | 1,381.7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708.38 | 944.42 | 765.02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亚太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3-12-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175.21 | 793.47 | 1,381.7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708.38 | 944.42 | 765.02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亚太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05-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576.75 | 218.65 | 1,358.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47.23 | -5.5 | -23.64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28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2,175.21 | 业务无法提供 | ||
负债总计 | 793.47 | 业务无法提供 | ||
净资产 | 1,381.74 | 3,387.9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387.96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亚太分所出具的众环云审字(2024)00108号《审计报告》、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亚超评报字(2024)第01144号《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昆明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昆明市五华区大观商业城D3幢 | ||
法定代表人 | 宋崇伟 | 开办资金 | 11228万元 | |
经费来源 | 经费自理 | 举办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 |
企业类型1 | 其他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其他中央部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昆明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下属4家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事项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3,387.9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经标的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职工,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为确保标的企业业务持续稳定运营,由转让方派驻标的企业工作的员工,遵循“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按照转让方推荐书接收并聘用转让方推荐员工。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继续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产权交易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鉴于昆明银结通银行票据速递有限公司、云南银卫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云南银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标的企业均从事金融服务行业,且业务具有一定关联性,受让云南银信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0%国有股权项目,须同时受让昆明银结通银行票据速递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云南银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云南银卫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60%国有股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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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且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2.意向受让方不得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以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http://zxgk.court.gov.cn/index.jsp),查询结果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前置文件。 3.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基金、信托、保险、代持、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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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016.38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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