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抚州中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活力大道与临八线交汇处(富雅新天地)1栋附1-19号商铺 | 所在地区 | 江西省 - 抚州市 | |
法定代表人 | 魏欣洁 | 成立日期 | 2022-04-21 | |
注册资本 | 2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360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25.182567 | 80.875 | 144.30756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01105 | 0.01105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4-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26.636434 | 82.328867 | 144.30756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25.182567 | 80.875 | 144.30756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27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226.64 | 业务无法提供 | ||
负债总计 | 82.33 | 业务无法提供 | ||
净资产 | 144.31 | 36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60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万元。 2、依据《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公布部分在建集中式新能源项目转为市场化交易项目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4〕79号),标的企业涉及的中设崇仁巴山镇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中设崇仁孙坊镇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期限截止2025年6月30日。 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众环审字(2024)0200464号《审计报告》及中同华评报字(2024)第051087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博 | 注册资本 | 41257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1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36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为保证标的企业的稳定性经营,在受让本标的企业股权后六个月内不退出或转让标的企业。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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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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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3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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