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舜驱动力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滨港大道2699号内52号楼 | 所在地区 | 江苏省 - 南通市 | |
法定代表人 | 崔振南 | 成立日期 | 2019-11-02 | |
注册资本 | 625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从事动力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零部件、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的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自有设备租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72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2,349.99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海门市謇公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294 | 23933750 | |
2 | 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 37.294 | 23308750 | |
3 | 上海源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706 | 13566250 | |
4 | 陈伟华 | 2.706 | 169125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0,391.83 | 42,904.81 | -12,512.9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6,116.98 | -5,603.99 | -5,603.99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3-12-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0,391.83 | 42,904.81 | -12,512.9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6,116.98 | -5,603.99 | -5,603.99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07-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8,291.37 | 52,078.36 | -13,786.99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9,841.94 | -1,274.01 | -1,274.01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26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30,391.83 | 业务无法提供 | ||
负债总计 | 42,904.81 | 业务无法提供 | ||
净资产 | -12,512.98 | 5,308.7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349.99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2019年12月20日,转让方、上海源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祥伍与投资方海门市謇公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陈伟华共同签署《增资协议之附加协议》,投资方向标的企业增资4500万元,转让方对投资方出资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海门市謇公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标的企业可转债1亿元,转让方对上述可转债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担保事项详见《增资协议之附加协议》。截至发布挂牌信息公告当日标的企业已归还可转债本金100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 2、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6250万元,实缴资本5265.625万元,其中转让方实缴出资2330.875万元。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联鲁评报字【2024】第13132号《资产评估报告》及中兴华审字(2024)第430376号《审计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瑞街5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坚 | 注册资本 | 12000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1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7.29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7.294%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舜驱动力科技(南通)有限公司37.294%股权项目方案备案意见的函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349.99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次挂牌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挂牌公告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将不会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挂牌标的,否则受让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 第一,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代标的企业清偿所欠海门市謇公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转债本金9000万元以及利息3436万元(利息金额以还款当日实际计算金额为准),或就上述可转债本息与债权人达成一致的还款方案,解除转让方担保责任。 第二,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接转让方对海门市謇公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款、预期收益的回购义务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承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股东陈伟华投资款、预期收益(以上相关内容及涉及相关金额以《增资协议之附加协议》规定为准,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的回购义务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由海门市謇公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陈伟华分别向转让方出具《担保解除声明》、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后,进行工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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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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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704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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