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所属的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的东海国际大厦2112户
围观数:120 我有意向转让底价: 162.99万元 | |
项目编号:SWZC231088H | 保证金: 48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转让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挂牌起止日期:2024-11-08至2024-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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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SWZC231088H | 监测编号 | GR2023SD1002318-2 |
标的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所属的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的东海国际大厦2112户 | 转让底价 | 162.99万元 |
挂牌日期 | 2024-11-0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14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
中介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2-11-30 |
评估结果(万元) | 181.1 | 备案单位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房产具体信息 | |||
房产证号 | 青房地权市字第 211246号 | 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的东海国际大厦2112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3 | 建筑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建成时间 | -- | 用途 | 公寓 |
详细信息 |
转让标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的东海国际大厦2112户,权属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11246号,建筑面积143平方米,证载权利人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实际用途为公寓,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综合,结构为钢混。 |
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1-08 |
挂牌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状态为空置。 2、转让标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的东海国际大厦2112户,权属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11246号,建筑面积143平方米,证载权利人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实际用途为公寓,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综合,结构为钢混。 3、房屋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公司配有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房产的管理工作,房产的维护保养、修理制度基本落实,房产维护良好,资产可以满足正常使用的需要。 4、房产抵押情况:无抵押。 5、现场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宋经理,13911682983。 6、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7、如果仅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如果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进行。 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联评报字[2023]第3号《资产评估报告》。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拍卖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及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5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与转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过户所涉及的交易税费,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含当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对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人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谨慎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拍卖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48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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