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所属仿古画船舫一艘
围观数:149转让底价: 2.996万元 | |
项目编号:SWZC240165H1 | 保证金: 0.8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转让方: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 | 挂牌起止日期:2024-10-08至2024-10-25 | 竞价开始时间:2024-10-08 08:00:00 | 连续报价开始时间:2024-10-28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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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SWZC240165H1 | 监测编号 | GR2024SD1000453-3 | ||||||||||||||||||
标的名称 |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所属仿古画船舫一艘 | 转让底价 | 2.996万元 | ||||||||||||||||||
挂牌日期 | 2024-10-0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25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
中介机构 | 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18 | ||||||||||||||||||
评估结果(万元) | 3.745 | 备案单位 |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 | ||||||||||||||||||
废旧物资具体信息 | |||||||||||||||||||||
名称 | 仿古画船舫一艘 | 计量单位 | |||||||||||||||||||
规格型号 | 数量 | ||||||||||||||||||||
存放地 | 济南 | ||||||||||||||||||||
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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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0-08 |
挂牌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状态为报废 2、标的资产整体转让,不予拆分。 3、标的明细:本资产为仿古画船舫一艘,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大明湖景区内,于2002年5月在大明湖景区内进行服役,船体长9.8米,型宽3.12米,型深0.79米,航速10公里/小时,动力37千瓦,乘客26人。标的未办理相关登记证明。 4、看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警官18766112232. 5、标的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船舫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船舫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船舫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6、过户地不限,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7、该项目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完成资产拆除及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以及购买后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 8、意向受让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运输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任何事故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所有责任。 9、意向受让方在运输期间,须保护周边设施及环境卫生,不得造成地面及周边设施的损坏,如因运输拆除造成周边设施损坏,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损失。 10、其他重大事项详见鲁弘评报字(2024)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缴纳保证金后,到现场亲自实地看样,并签署《现场勘探确认书》,此作为报名必须条件;保证金竞买成功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资产交割完毕且各项款项到齐后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动态报价成交确认书》,并在《动态报价成交确认书》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实体现状接收标的。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办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补交的费用)。具体费用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标的过户登记手续按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及登记机关的政策执行,受让方须自行向资产所在地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并确认,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8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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