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天河路66号、68号,庙头社区999号房产及土地3年使用权
围观数:428 我要报名转让底价: 1,420.47415万元/年 | |
项目编号:SWZC230450 | 保证金: 400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转让方: 青岛华盛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23-06-21至2024-05-09 | 竞价开始时间:2023-06-21 08:00:00 | 连续报价开始时间:2024-05-10 10:00:00 |
数量: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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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SWZC230450 | 监测编号 | |
标的名称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天河路66号、68号,庙头社区999号房产及土地3年使用权 | 转让底价 | 1,420.47415万元/年 |
挂牌日期 | 2023-06-2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09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
中介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结果(万元) | 备案单位 | ||
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 | |||
土地证号 | 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145148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46459号、鲁(2019)青岛市城阳区 | 土地类型 | 仓储用地 |
地址 | 城阳区天河路68号 | ||
土地面积 | 86866.16 | 用途 | |
使用年限(年) | 3 | 已用年限(年) | |
详细信息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天河路66号、68号,庙头社区999号房产及土地3年使用权 |
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 2023-06-21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0)个意向受让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状态:闲置 装修情况:精装 允许装修:是 出租面积:86866.16㎡ 出租用途:仓储 出租期限:36个月 免租期限:无 1、标的资产中城阳区天河路68号、庙头社区999号证载权利人为青岛华盛空港物流有限公司,城阳区天河路66号证载权利人为青岛华致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华致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其股东青岛华盛空港物流有限公司将其所属城阳区天河路66号资产对外出租。 2、出租方青岛华盛空港物流有限公司同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天河路66号、68号,庙头社区999号房产及土地,对外出租挂牌价格年租金不低于1420.47415万元(不含税),出租标的租赁期为3年。青岛华盛空港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华致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资产权属分别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出租标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天河路66号、68号,庙头社区999号,产证齐全,用途为仓储用地,原为所属企业办公使用,现空置,证载土地面积为86866.16㎡,各类建筑物面积:32392.51㎡。 4、挂牌及成交价格为不含税价格,项目成交后由承租方承担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由青岛华盛空港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华致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承租方分别开具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承租方应当在每个承租年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支付当年租金。 6、承租标的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宽带、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标的的物业管理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7、严禁经营会产生噪音油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以及出租人认为不合适经营的业态。 8、意向方对挂牌出租的实物资产需进行现场踏勘,对标的资产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在报名前签署《现场勘查确认书》,详见附件。 9、此标的非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可整体或部分转租。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和接受本次资产出租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非因出租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资产租赁合同》,并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租金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将首期租金支付给出租方,后续租金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承租方应当在每个承租年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支付当年租金。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自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合同期内三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或向国有银行开立履约保函)。保证金不计利息,租期内如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经出租方警告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且不承担承租方造成的所有债务及法律责任。租期届满,经出租方验收出租标的完好、所有设备设施齐全,承租方没有单方违约,则无息全额退回保证金。如出租标的设备设施有损失,则承租方应照价赔偿。出租方收到上述保证金后向承租人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可整体或部分转租,不得将承租房屋部分转租或用其他任何方式交与第三方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若对租赁房屋进行再装修,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但不得增建、改建、扩建,不得破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需自行到标的所在地住建委办理装修改造开工手续。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安监、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并接受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承租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装修规范。房屋正式投入使用前,装修方案需通过消防验收,并将装修装潢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一并交出租方。房屋租赁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交还房屋时不得提任何补偿要求。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逾期未支付租金、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进行装修改造或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等,均属违约行为,租期内如存在违约行为,经出租方警告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交纳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并解除《资产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标的,且不负责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债务及法律责任。承租方违反约定使用或装修房屋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8、意向承租方须承诺,自行负责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承担物业、维修及水电暖、网络、有线电视、通讯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9、出租方对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承担维修责任,其他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管道线路的维修及保养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 1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遇政府征收、政府拆迁、土地储备、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腾退、责令配套公建移交等情形,承租方无条件配合腾退。 1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人应向任一家在青岛市设有分公司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及公众责任险。 13、经出租方同意由承租方使用或者安装的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的装置、安排、维修、拆除及更换以届时双方的约定为准。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400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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