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微山一号”水上加油船(站)
距结束: 13天 23时 34分 2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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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交易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如公告明细与标的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中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摘牌的标的物进行使用和处理。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和咨询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自行负责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和变更前置及后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恢复船舶适航状态、进行船舶检验等)并承担所有费用。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如因不符合船舶买卖政策或法规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履行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交易保证金在补偿产权中心相关交易费用后,受让方按剩余交易保证金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船舶本体、外观涂装、对外公示信息等一切与该船舶相关事项,自实际接收之日起,不得以任何形式、场景使用、展示包含“中国石化”字样、LOGO标识等企业关联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石化品牌名义、品牌宣传进行任何经营、宣传、展示、合作及其他一切活动。
转让方基本情况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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