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 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合同附件。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同意将交易价款由产权交易中心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转让标的交割的,每逾期1天,按转让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方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税税费,及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了解车辆管理部门关于车辆是否具备过户的条件,摘牌后视为已经完全了解并具备车辆过户变更条件,不得以不具备变更过户条件为理由进行弃标,否则将按照标的成交价的50%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