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如相关明细与标的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山东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备相关回收资质,自行承担标的资产牵涉的手续办理、拆除、搬运、清理、吊装等全部费用。并承担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问题的全部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该标的后,向转让方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交易标的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清理运输完成,场地达到平整整洁,由转让方验收合格。如未按约定期限拆除清运完成的,每超过一天,扣除保证金1000元。拆除清运完成,经转让方签章确认后,退还保证金,退还金额以转让方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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