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挂牌公告期内已自行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标的情况,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全部内容、程序及标的现状(含瑕疵),自愿承担全部受让风险及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要求退还,否则视为违约。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成交后自行办理车辆过户、保险及年审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补交费用),具体费用情况自行至相关单位查询;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成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逾期不办理的,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认可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不得就标的现状与公告明细不一致、标的瑕疵等相关事宜,向转让方及产权中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自行承担;非因转让方原因引发的风险因素,由自身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