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要求将土地作为仓储用地使用,并于2025年底前完成全部开发建设,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消防备案证书等手续文件。同等条件下,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并将仓库租赁给转让方使用,且授权转让方作为该仓库唯一对外经营代理的意向受让方优先受让。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熟知转让标的的现场及产权登记情况,对转让标的的现状没有异议。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并自行承担不能变更登记等相应风险,转让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让方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协助和配合。
7.本次转让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实际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税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