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30万作为押金,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押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内如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交纳的押金,无条件收回标的房屋且不承担承租方造成的所有债务及法律责任。租赁届满,经验收出租标的房屋所有设备设施齐全,承租方未单方违约,则无息全额退回押金;如出租标的房屋设备设施有损失,则承租方应进行赔偿。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首期租金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结算,后续租金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合法经营,确保承租标的房屋的安全完整,经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时不得改动破坏房屋结构,并需符合政策规定。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承租方将租赁房屋及装修装潢图纸及竣工验收资料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无偿交还出租方。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自行负责租赁期间房屋的日常维护管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由承租方承担费用,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时由出租方承担费用。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费、物业费及其他因使用租赁房屋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有欠费或因此产生纠纷,由承租方最终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交清欠费。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标的房屋不得用于产生浓烟、噪音、烟尘异味污染及存放危险品等具有安后隐患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