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转让方开具开工令后90日内,完成转让标的的拆除、清运工作,如因受让方未按规定运输完毕标的,带来的一切保管责任及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须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新换证为乙级及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委托专业监理公司对转让标的的拆除施工进行管理。如拆除中涉及危险废物的,拆除及运输须按照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管理办法和要求拆除及运输标的资产,受让方自行承担一切环保单位的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期限内必须参加现场踏勘,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现场勘验需携带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以自行鉴定为准;若未进行现场踏勘,将视为受让方违约,《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处置完资产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现场必须经转让方验收合格方可离厂。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作为施工过程安全、环保等履约保证金。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并签署《交割确认书》及《交易价款划转通知》,同意将交易价款由产权交易中心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果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所有款项的,每逾期1天,按转让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9、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须将拆除区域自行围挡,并对拆除区域内不属于拆除范围的设备、房屋建筑等进行防护,确保拆除过程中不损坏此设备、房屋建筑等。拆除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围挡受让方自行回收。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如公告明细与标的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中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进入厂区人员及有关作业需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有关的安全标准,承担处置过程中的风险、处置费用,若处置过程中给转让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拆除方进入厂区作业前须与转让方签订《拆除施工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1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列入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目录的机电设备及特种设备处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淘汰设备和特种设备需依法去功能化,不得整体出厂。
1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标的资产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安全环保责任。
1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转让标的是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且转让标的明细以出让方现场交割明细为准,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