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该项目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以现状为准进行转让,其外观、质量、数量等以移交买受人时的现状为准,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按约定完成交割无误后,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解、搬运标的,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移交过程中,如需动火切割等,意向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安全、消防等安全生产环保等各项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受让方需自行考虑切割、拆解、搬运成本,转让方不额外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