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资产,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改变资产用途,不得将标的资产使用权向第三方转租或用于抵押。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的,则视为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债务及法律责任。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应做好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产生损失或对第三方(人)造成的人身和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需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承租方租赁期间,负责标的物的日常管理、维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须合法经营,确保租赁标的的安全完整,承租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物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和接受本次资产出租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8.意向承租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9.《租赁合同》签订后,需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3万元,保障后续租金交付及资产使用事项。
10.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租赁业务收费标准》文件中的收费比例交纳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