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委托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过户程序,请竞买人自行向落户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成交后,委托方仅出具确认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标的资产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并处理。
3、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交割和权属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税、费、金等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具体费用请受让方至相关单位查询。标的所涉及的物业费、水、电等有关未清偿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及缴费义务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核实并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承担标的可能存在的无法进行权属过户的风险和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标的存在纠纷或需要恢复原状,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受让方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标的竞得之日起标的发生的价值变动、灭失风险、损失及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应于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且委托方收到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身份证明赴委托方指定地点协商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递交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全程参与该项目竞价活动,并按网络竞价系统设置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程序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条件,未履行上述程序,不满足同等条件。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项目成交后,受让方的保证金抵扣交易费用后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将剩余保证金退回至原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无息退回。受让方未遵守上述承诺或不按期付清交易余款和交易费用或放弃受让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报价周期内若无竞买人响应底价,则项目不成交,所有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回。
9、本项目由最终受让方承担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按成交价款的2.5%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