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4#干熄焦余热回收系统等资产包
结束时间:2024-12-10 1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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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交易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资产受让后须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具备施工条件后,开具开工令并向转让方报备,并由监理机构对拆除处置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理。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须聘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项目经理、安全员、作业人员等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考试成绩加盖培训机构的公章报转让方备案,并全员参与转让方安全风险交底。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并签署《交割确认书》及《交易价款划转通知》,同意将交易价款由产权交易中心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果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所有款项的,每逾期1天,按转让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9、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须将拆除区域自行围挡,并对拆除区域内不属于拆除范围的设备、房屋建筑等进行防护,确保拆除过程中不损坏此设备、房屋建筑等。拆除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围挡受让方自行回收。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转让方下达开工通知之日起210个日历天内,完成该资产包内全部标的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具体标的拆除实现要求详见《拆除相关要求》。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以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边界为限,不得越界拆除。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以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边界为限,不得越界拆除。 1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准备拆除、装卸、运输等器具与机械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拆除相关要求》进行,如未按规定履行,转让方有权按《履约考核细则》扣除履约保证金。 1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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