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同转让标的状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先支付摘牌价款的30%把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剩余款项70%要一年内付清,如果剩余款项70%一年内没有付清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所有款项,每逾期1天,按转让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0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4、受让方须承诺,在支付摘牌价30%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交割,并同时签署《交割确认书》。
5、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