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欣达化工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3幢1122室 | 所在地区 | 上海市 - 市辖区 | |
法定代表人 | 王雷 | 成立日期 | 2010-08-19 |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元器件的批发、零售,从事化工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2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2.01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鲁控教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1 | ||
2 | 孔维庆 | 47.6525 | ||
3 | 张烽 | 1.3475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685.03 | 118.05 | 566.9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068.98 | -254.29 | -257.16 | ||
审计机构 | 山东政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8-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10.38 | 110.85 | -0.46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25 | -567.45 | -567.45 | ||
审计机构 | 山东政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10-25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9.76 | 82.2 | -22.4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95.95 | -589.42 | -589.42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12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10.38 | 114.78 | ||
负债总计 | 110.85 | 110.85 | ||
净资产 | -0.47 | 3.9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01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转让方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在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到产权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同意按照产权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信息披露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就非优先购买权人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即时行权,未即时行权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联鲁评报字[2024]第13248号《资产评估报告》及政财会审字[2024]第 085号《审计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鲁控教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经十东路33399号水发大厦6层607室 | ||
法定代表人 | 高贯兵 | 注册资本 | 10204万 | |
企业类型1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关于鲁控教育挂牌转让所持有上海欣达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及全部债权的请示》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0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或递交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次挂牌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挂牌公告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将不会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挂牌标的,否则受让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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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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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0.6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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