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山东办事处综合楼五年使用权
围观数:1136转让底价: 101.2万元 | |
项目编号:SWZC210890 | 保证金: 20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转让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 挂牌起止日期:2021-09-06至2021-10-08 | 竞价开始时间:2021-09-06 08:00:00 | 连续报价开始时间:2021-10-09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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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SWZC210890 | 监测编号 | GR2021SD1000924 | ||||||||||||||||||||||||||||||||||||||||||
标的名称 |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山东办事处综合楼五年使用权 | 转让底价 | 101.2万元 | ||||||||||||||||||||||||||||||||||||||||||
挂牌日期 | 2021-09-06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10-08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
中介机构 | 北京中评恒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1-02-04 | ||||||||||||||||||||||||||||||||||||||||||
评估结果(万元) | 101.2 | 备案单位 | |||||||||||||||||||||||||||||||||||||||||||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7号 | 出租面积 | 1714.46 | ||||||||||||||||||||||||||||||||||||||||||
出租用途 | 商用、办公 | 出租期限 | 合同期5年 | ||||||||||||||||||||||||||||||||||||||||||
免租期限 | 装修期限不超过3个月,装修期间免租金 | 租金支付方式 | 每半年支付一次 | ||||||||||||||||||||||||||||||||||||||||||
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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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 2021-09-06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0)个意向受让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3)个周期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首期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汇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将首期租金支付给出租方,后续租金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房屋整体出租,不予拆分,不得用于娱乐场所,具体用途见标的详细信息。 2、标的房屋目前正在进行市政供水和消防设施改造,预计2021年9月底前完成。 3、出租方承诺协助承租方进行腾房事宜。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天恒评报字[2021]第00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拟挂牌出租房产涉及的济南综合楼1幢及5套单元房租金底价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半年的租金(按最终成交价格计算)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保证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汇入出租方账户。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对标的房屋内部设施等进行验收,验收通过且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的,无息全额退还房屋押金。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需装修,应参照国家建筑施工标准对所承租的区域进行基本装修,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期限不超过3个月,装修期间免租金。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情况下,承租方退还租赁房屋时,除可移动的设备、物品之外,在租赁期内自己进行的装修、添置的新设备、新用具等无法拆除或拆除后影响租赁房屋正常使用的,同意上述财物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另行向承租方支付费用。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经营期间,应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其区域内的公众责任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分出现损毁或承租场所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薰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或客户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毁,且保险额度应能概括其所承租场所可能导致或发生的上述事件的保险赔偿风险。如发生上述风险,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出租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水、电、气、排污费有关设施设备安装维护及其使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内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环保绿化等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出租方同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8、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本房产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设置抵押、质押,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转让、抵押、质押等原因致出租方及他人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意向承租方须承诺,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若因违反引发的执法部门所提出的任何处理办法和罚款,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不得在承租区内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出租方可以合理要求承租方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防止房屋被白蚁、老鼠、蟑螂或其他生物侵害。不得在任何承租区域之入口处、通道、电梯、走廊或其他大楼的公共区域阻塞、堆放任何物品。 1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期内爱护所使用的的房屋、设备和设施,如因使用不当而发生房屋、设备或者设施的损坏,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1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需在承租区域内进行改造、施工或对出租方设施设备有重大变更,需经出租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但不得在承租区域的外墙或窗户上增置空调或供热装置。承租方承租期间所添设备和设施发生事故或损坏由承租方负责。 1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保证所承租区域内部构造完整,损坏物品必须恢复原样,包括地面、墙壁、顶棚、门、窗、电气设备、空调、家具及卫生用具。事先未经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钉子、螺丝、钩子、支架或其他类似物件嵌入天花板上和地板上(除用于悬挂书画、窗帘或其他物件),不得对天花板或者地板进行损坏或者强行穿透。 1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 租赁期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若因非法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进行全额赔偿。 1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租赁期内必须做好防火工作,若因违反相关条例,造成火灾等事故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1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出租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出租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交易机构审核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0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 | ||
法定代表人 | 毕晓鹿 | 注册资本 | 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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