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交接,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资产交接手续。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现承租人的合同履约、腾退及自建房屋处置协调等问题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认可转让标的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实际情况,竞得该房屋后不要求转让方办理产权登记、承担相关费用等。 |